据中纪委网站报道:本案中,2010年,周善琨出资45万元与他人共同购买甲虾苗场,后根据出资占股比例分得甲虾苗场的征地补偿款192万余元,其违纪数额是否应扣除出资成本?2018年6月,周善琨向陈某某借款30万元,约定3年到期后本息一并归还,截至案发未归还,为何定性为违纪?2019年下半年,周善琨两次向叶某某借款共计20万元,截至案发未归还,为何定性为受贿?
中纪委以案说法,报道和分析了某领导干部“借”服务管理对象的钱不还,是否构成索贿受贿罪。中纪委邀请了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解读,并给出标准答案。
中纪委指出,如果“借”钱不还,都不认为是犯罪,那么,所有干部都可以“借”服务管理对象的钱,都可以不还的话,党风政风肯定会被肆无忌惮的破坏,影响恶劣。
其实,一些领导干部知晓“借”的目的和情况,很多受贿者在被调查时,都说是借的钱,还要还,但实际上却没有谁去还。
有的人虽然说是还了,但实际上有没有还,又还多少钱,只有自己最清楚。所以,那些假借钱真不还的行为,其实就是违法乱纪,就是变身受贿或者索贿。
中纪委彻查干部借钱不还行为,值得点赞,这也再次给所有干部敲响警钟,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,否则后果严重。